外汇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后办理。
兴业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银行根据外汇局监测系统对企业分类等级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项下B、C类企业的分类髓管有效期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退汇业务,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出口押汇业务的申请人须符合原则上为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
误类和C类客户不得办理离岸转手外汇收支业务()
离岸转手买卖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未在同一家银行或采用同一种币种(人民币或外币)办理收支结算的,应自业务办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所在外汇局报告。()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规定不正确的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项下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境内A企业从香港进口货物,将其转卖给日本的B企业,货物从香港直接运至日本,属于“离岸转手买卖”交易。()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货物贸易退汇、离岸转手买卖、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B. 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对于货物贸易名录分类B类企业,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可收、付汇额度内逐笔扣减,超过额度的业务不得办理。()
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应按()标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