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动火的置换标准、爆炸下限>4%的甲类可燃气体,浓度()(体积比)为合格。
采用空气直接置换法(空气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采用空气直接置换法(空气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爆炸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气体分析浓度小于()才能执行置换动火
置换动火就是通过清洗,用惰性介质置换,将残存的可燃物排出,使其含量低于爆炸极限的下限,从而保证补焊操作的安全。()
爆炸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气体分析浓度小于()才能执行置换动火。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可燃气体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无的爆炸下限()10%时,与火发生闪燃火爆炸的气体。
化工企业的动火标准是:可燃物爆炸下限小于()的动火地点可燃物浓度应小于()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的则现场可燃物含量小于()为合格。
置换动火时,容器管道内的可燃物含量不得超过爆炸下限1/4~1/5即达到置换合格要求。
设备管线动火时,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应小于()。
设备动火前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多少为合格。
置换动火是将设施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成氮气或蒸汽,消除着火源,使有害气体浓度远远低于爆炸下限。
采用直接置换法置换管内燃气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达到爆炸浓度下限的()以下,方可进行动火。
爆炸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气体分析浓度小于()才能执行置换动火。
对于含有两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的设备动火,置换合格的标准以爆炸下限()为准。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应是气体爆炸下限<4%的其不得超过()含量。
设备管线动火时,爆炸下限大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应小于()。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等于1%时,可燃气体含量控制在爆炸下限的()%,动火分析为合格。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爆炸下限小于()(体积比)的可燃气体称为甲类气体。
动火作业前应置换管道和设备内的燃气时,采用直接置换法或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或氧的含量,应连续()次测定,每次间隔时间为()min ,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以下时(即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含氧量应为20%以上;当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含氧量为1%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如选用隔爆型防爆电设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气体,其爆炸下限为()
动火分析中当爆炸下限小于4.0%其可燃物浓度小于()%为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