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但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免除。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37条所称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或者()估算。
对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属证明文件交有关部门保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37条所称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或者评估价估算。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批准。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在其保质期,由税务机关先行变卖。
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由纳税人按年报送,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