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内退还被执行人。
税务机关在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或者()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保质期,可以()扣押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下列()等财产。
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为()。
税务机关只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估算上述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可以参照的同类商品价格种类有()。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措施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和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或者()估算。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属证明文件交有关部门保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时限内()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新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个体户张某位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张某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机关不查封、扣押、拍卖的财产包括()
在税收保全中,经()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全部商品。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在其保质期,由税务机关先行变卖。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008年3月20日,某市国税分局对辖区内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其负责人声称甲公司将于3月30日迁往外地经营,因而谢绝接受检查。税务人员认为甲公司有逃避纳税的可能,因此,于3月21日向甲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6日前缴纳3月份的应纳税款420000元。3月23日,甲公司开始租用车辆拉走部分货物,经人举报,国税分局发现后于当日向其下达了《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4日前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以未到纳税期限为由拒绝提供纳税担保并拒绝缴纳税款,税务人员多次与其协调未果。3月27日,国税分局在对甲公司催缴税款无效后,税务人员在部门主任的批准下,扣押了甲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部分货物,并进行相应处罚。甲公司对国税分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认为法定的纳税期限应是4月10日,在此期限之前税务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为此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国税分局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国税分局是否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股票、国库券、基金等不动产和动产。 ()
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可以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