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医院达成协议,共同开发SP制剂。试产期间,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即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在市医院投入临床使用。四机关遂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环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行政主体或被告应当是 ()。

A.应当是医药管理局,因为处罚涉及其行政职责 B.应当是卫生局,以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为第三人 C.应当是卫生局等四机关,因为是共同行为 D.应当是四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

时间:2023-10-31 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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