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公路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煤矿职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新招入矿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公路施工企业普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学时。
根据有关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根据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4.1.7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在岗井下工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采用“四新”的,均不得少于()学时
根据水利部相关规定,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公路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学时。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加收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C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资产评估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员工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工业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