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印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日,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只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组织生产的,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的罚款。
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理?
准运证,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单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