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类厂房与普通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米。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公共娱乐场所在建筑时,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般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留有不少于()米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厂房与普通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的厂房与高层厂房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甲类厂房与多层乙类仓库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米。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力发电厂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米。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m。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乙类物品库房(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m。
多层乙类厂房与单层乙类仓库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乙类物品库房(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m。
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乙类仓库(除乙类6项物品外)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
乙类仓库(除乙类6项物品外)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一级耐火等级的高层金属制品抛光厂房与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
乙类物品库房(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