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产权属如何确定?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本案例是关于离婚时共同租用公房的处理。张先生与肖女士是夫妻,张先生在结婚之前租用了单位的一套公房居住,结婚后张先生用夫妻二人的积蓄出资买下了该套公房,在此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却是张先生的名字,现在夫妻俩由于感情不和,正在商议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如果在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公房的情形下,则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是()。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好,房屋在婚后大幅升值,升值部分属于()。
夫妻一方出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
甲、乙在2010年12月结婚,甲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乙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协议离婚,双方就前述房屋不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张侗与李莉于1996年元月结婚,2005年6月,张侗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李莉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主要问题是: 张侗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李莉要求分割产权。张侗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权证。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屋,另一方出售时()
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男方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女方共同按揭还贷,如离婚房屋归谁?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甲乙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甲出120万元,乙出60万元,两人约定房屋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其他财产没有约定。甲因经营业务急需筹集资金,遂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6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该房屋的产权()。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2题:陶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陶先生与妻子梁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梁女士向陶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关于本案的处理,你认为正确的是()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是直至财产分割时还未拿到房屋产权证,则该房屋()。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婚后宋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购买股票获利6万,同时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上述全部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是()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