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已在美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在此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在英国为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依英国法无能力订立此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判定该合同不成立。法院应该()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范围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
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则只能适用()。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白金手链一根。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8年,并且在8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白金手链。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白金手链不成,诉之中国法院。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下列那些纠纷可以适用我国法为准据法?()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之中国法院。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
我国对于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无明确规定,但从我国的诉讼制度来看,应是()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之中国法院。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确定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且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债权人所属国家的法律。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白金手链一根。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8年,并且在8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白金手链。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白金手链不成,诉之中国法院。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
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内容,能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亦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甲的交货地点。该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此产生分歧,后经协商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交货地点,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下列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这表明我国在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采用的是下列何种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是:
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在此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在英国为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依英国法无能力订立此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判定该合同不成立。法院应该:
2007年10月,营业地在美国的法国籍甲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中日合资乙公司通过往来函电订立了一份从美国进口音像制品到中国的合同,双方约定选择DDP(成都)作为合同的价格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保全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乙公司因此向中国成都某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明确排除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但又未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是()。
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因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合同没有对法律 适用作出选择。该合同在美国签订,实际履行地在法 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适用的实体法有:()A.中国法B.德国法C.美国法D.法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