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营业地在美国的法国籍甲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中日合资乙公司通过往来函电订立了一份从美国进口音像制品到中国的合同,双方约定选择DDP(成都)作为合同的价格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保全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乙公司因此向中国成都某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明确排除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但又未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是()。

A.法国法 B. 美国法 C. 中国法 D. 日本法

时间:2023-10-02 0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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