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来证规定:“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9月10日,实际装运日为9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25日,出口商最迟应在()交单。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9月21日,效期10月1日,交单期为提单后12天,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9月20日,公司最迟应于()向银行交单(注9月份30天,10月1日、2日放假)().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9月15日,有效期为2007年9月30日,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则货物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一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2006年10月30日,最后装运期为10月10日,如未规定装运后交单的特定期限,而实际发运日期是10月1日。根据《UCP600》规定,请问最迟的实际交单期为()。
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交单。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2006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按《UCP600》的规定,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6年4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3年10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通常按《UCP600》的规定,则可理解为(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信用证的到期日为2016年7月1日,最迟装运期为2016年6月15日,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5月31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3年1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则可以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的9月15日,有效期为2007年9月30日,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若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则货物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通常按UCP600的规定,则可理解为(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于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提单,于5月6日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 500》规定,银行应予议付。( )
信用证要求最迟装运期为4月10日,货物出运后15天交单,信用证使用期为5月3日,受益人取得提单上ONBOARD日期为4月5日,则受益人最迟应于()交单。
【单选题】一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2016年10月30日,最后装运期为10月10日,如未规定装运后交单的特定期限,而实际发运日期是10月1日。根据《UCP600》规定,请问最迟的实际交单期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海运出口货物,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0日,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出口人要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填写为4月30日。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