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主要对()进行合理审查。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及对外付汇,需将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大额交易)向当地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的交易。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头寸进行清盘。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下凭()在银行办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数额不满()万美元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经常项下交易单证的()及其与外汇收支的()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外汇管理机关()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对外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与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一家金融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机构,共收获60万元违法所得。外汇局应对其没收全部所得,并处以60万元-300万元的罚款。()
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期间汇回利润可保留在相关市场主体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自由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