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时,车轮应报废。
车轮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时,车轮应报废。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塔式起重机的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时,车轮应予以报废。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轮缘厚度的磨损达原厚度的(),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等。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
起重机械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制动轮缘表面磨损量达到原轮缘厚度的()时,制动轮应报废。
行车车轮报废的标准:踏面磨损量是原厚度的15%或轮缘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桥架式起重机车轮轮缘磨损达原厚度的()时应报废。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塔式起重机的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时,车轮应予以报废。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时,应报废。
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时,车轮应报废。
车轮的轮缘磨损达()应报废。
桥式起重机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时,则应报废更换。
车轮轮缘磨损达()车轮应报废。
车轮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时,应报废。
运行机构的车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时应报废。
车轮轮缘磨损超过原厚度的()%时,车轮应报废
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需报废。
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50%时,或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30%时,车轮应报废。
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0%时,车轮应报废。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时,应报废。
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时,车轮应报废
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到原厚度的40%时应报废()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时,应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