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密码使用条款》第四条第一款,乙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签发票据或结算凭证时,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其签发约定票据或结算凭证付款的辅助依据,甲方或其代理行()正确后,才能办理支付。
填写支付密码,应遵照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有关规定,()。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存款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经办网点在受理业务时,应核验支付密码正确,并审核支付凭证上预留银行印鉴要式上一致、凭证要素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提交银行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不需要加盖预留印鉴。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存款人签发支付密码正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但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营业机构凭支付密码支付。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商业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存款人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后,存款人只能按预留银行印鉴核对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存款人在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前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支付凭证,在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只能送交其()办理审核支付。
存款人申请凡在我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提交银行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不需要加盖预留印鉴。
电子支付密码是指存款人在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通过支付密码器采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重要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运算,生成的一个唯一的包含存款人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密码数据。
开户单位签发使用一票一密的票据凭证时,如漏填或错填支付密码()
对于在我行新开立结算账户,且在开户时一并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存款人,网点核准办妥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结算账户生效(),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凡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向我行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开户网点应以协议方式与存款人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支付密码不得更改,更改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无效。()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税务机关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
对于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存款人,从开户网点核准后(),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存款人申请采用电子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营业机构签订协议,约定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票据金额的依据,并承诺以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唯一支付依据承担票据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是由()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