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定()煤样可采用粒度小于13mm或小于6mm的样品,其样品的质量应当不小于3kg或1.25kg。
作快灰测定的空气干燥煤样,其粒度应小于()mm,质量大于30g。
DL/T569-2007中规定,汽车及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样铲的开口宽度应不小于被采煤的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且不小于30mm,其容量应至少能容纳1个子样的质量,且不被煤样充满,煤样不会从器具中溢出或泄漏。
在粉碎成粒度小于3mm的煤样之前,应用磁铁将煤样中铁屑吸去。
人工制备煤样时,在破碎到粒度小于()之前,应用磁铁将煤样中铁屑吸去。
按现行国标商品煤样采取方法规定,当商品煤的最大粒度小于25mm时,采取每个子样的最小质量为()Kg.
大于25mm的煤样不得缩分是以规定的商品煤样灰分来确定的。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3mm的原煤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测定燃煤灰分时所用的煤样粒度小于()。
热稳定性煤样的制备,按GB474制备粒度6mm-13mm的空气干燥煤样约1.25kg,并筛去粒度小于6mm的部分,即为热稳定性煤样。
二分器的格槽宽为煤样中最大粒度的()倍;但不小于()毫米。
颚式破碎机一般用于煤样中较大粒度煤的粗级破碎,可以将煤样粒度破碎到50mm以下。
煤样制备到粒度小于25mm时,其最少留样量不得低于()公斤。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从粒度小于3mm的煤样中直接缩分出100g来制备空气干燥基煤样和缩分出0.5kg存查煤样?
灰分大于()的煤,需要用浮选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3mm的原煤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灰分大于10%的煤,需要用浮煤进行分析试验时,应将粒度小于()的()煤样放入重液中减灰。
煤样最大粒度<25mm需取煤样重()。
胶质层煤样的制备,煤样的缩制和留样量,从粒度小于3mm的煤样中缩分出不少于0.75kg(单次测定用量为100g)煤样。
煤样中最大粒度大于或等于()mm,煤样灰分小于20%时,相对差值不得超过10%。
测定全水分的煤样粒度是小于13mm或大于6mm。
对粒度大于13mm的煤样,必须用堆锥四分法缩分;对粒度小于13mm的样品,则坚持采用二分器或其它缩分器缩分。()
对粒度大于13mm的煤样,可用堆锥四分法缩分,对粒度小于13mm的样品,则坚持采用二分器或其它缩分器缩分。()
标称最大粒度为13mm的一般煤样和共用煤样缩分后总样的质量不小于()Kg。
粒度小于13mm测定全水分的煤样,必须留取3kg;粒度小于6mm测定全水分的煤样,必须留取1.2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