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价款 20万元、增值税税额 2.6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 1万元、增值税税额 0.09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尚未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21 B.22.6 C.23.69D

时间:2024-01-03 1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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