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机动车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不适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规定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机动车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 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责令改正,处 ()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