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承兑银行发现该持票人尚欠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承兑银行()
承兑汇票背书必须(),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和“()”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汇票汇款,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为丁公司(已接受承兑),保证人为己,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30日。2011年4月20日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丙可以行使追索权的人有()
某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10年6月15日,持票人甲没有及时提示付款,于2010年7月2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其后果是()
贴现业务到期妥收时,贴现银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办理托收。
已承兑未结清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人(指最后合法持票人)应及时到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并自办理挂失日起()内凭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办理停止支付。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贴现行作为持票人进行委托收款时,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和有授权的经办人名章。
持票人持100万元的异地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汇票出票日为2004.3.22,到期日为2004.9.22,贴现日为2004.4.22,贴现利率为4.2%,持票人将通过贴现获得资金()。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或提示承兑时,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应审查哪些内容?
商业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应在背书人栏注明()、委托收款银行名称、背书日期。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汇票汇款,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为丁公司(已接受承兑),保证人为己,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30日。2011年4月20日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情况发生时,持票人丙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时,营业机构会计人员应复审的内容包括()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可以不是同系统的银行。()
贴入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作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由柜员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营业部审核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承兑汇票正本及托收凭证,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需办理拒绝付款手续时,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质押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含到期日)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联,登记《收发信件登记簿》;持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应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和进账单。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的银行。
持票人持100万元的异地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汇票出票日2004.3.22,到期日为2004.9.22,贴现日为2004.4.22,贴现利率为4.2%,持票人将通过贴现获得资金()。
已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贴现银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签章为()。
在对承兑人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持票人持承兑人承兑的商票,在承兑人授信额度内办理贴现业务时,华夏银行的处理方法是()。
贴现业务到期收回时,贴现银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办理收款。
持票人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我行办理托收,最后一栏背书栏应注明有()字样
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的特点包括由银行作为承兑人,信用度高;在到期日前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确定不同的保证金缴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