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没有规定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按()指导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质量检验。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机动车进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几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证明。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凡是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必须经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其保证期为:()
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认定的鉴定费用由()承担。
维修合同中一些重要的内容,比如维修类别(项目)、需更换材料、维修过程发生需要增加项目内容、验收标准和方式、质量保证期、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都需要()参与和确定。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返厂修理一定次数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题干中“一定次数”的规定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获得()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