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集团内部交易方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
社区的服务功能还应包括给本社区的居民创造出(),因为在当今社区里,人们已不再属于来自相同的“单位”或“集体”的员工,社区居民之间互不熟悉,甚至基本不认识,如果有一个自由的活动空间,就可以组织和方便社区居民开展相互活动和交流,促进相互之间的联系,为共同生活的社区尽自已的义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债务。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七个月,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而不再同居,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便诉至法院,要依重婚论处。人民法院认为,甲的上述行为()。
同居的概念:是指()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事实(狭义)。
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一般情况,祖孙之间不发生()的权利义务问题。
杨女士于年初跳槽到一家跨国公司。该跨国公司为外企,杨女士认为在外企工作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后的生活也可能会很不稳定。所以杨女士开始考虑是否从现在开始规划自己的退休养老生活比较好。如果杨女士在31岁到65岁之间每年拿出2500元用于投资,同样假设投资收益率为12%,则从31岁到65岁(岁末)35年间的投资在65岁(岁末)可以增值到()元。
能否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直接影响着我们能否真正地享受民主生活。这也是对我们政治素养的检验。有序的与无序的政治参与,其区别就在于()。①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②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③是否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④是否经过政府授权,是否坚持党的领导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杨女士于年初跳槽到一家跨国公司。该跨国公司为外企,杨女士认为在外企工作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后的生活也可能会很不稳定。所以杨女士开始考虑是否从现在开始规划自己的退休养老生活比较好。理财师建议杨女士现在就开始为自己的退休养老进行投资,因为现在投资负担相对更轻。为此他特地为杨女士算了一笔账:目前杨女士25岁,如果她在25岁到30岁之间每年拿出2500元用于以后的退休养老,假设投资收益率为12%,并且在31岁到65岁之间不进行额外投资,则从25岁到30岁6年之间的投资额在65岁时(岁末)可以增值到()元。
在我国,男女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控,属于道德调整范畴。
“我叫李平,父母亲在今年3月去世,家中遗房屋三间,存款若干。我的哥哥一家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93年起,我因离婚回父母家居住,且在父母亲年老体弱多病时,尽了照顾料理赡养的义务。现父母亲病故后,哥嫂就把我看作是多余的人,赶我搬家,并说出嫁的姑娘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现问()
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而不再同居,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便诉至法院,要依重婚论处。人民法院认为,甲的上述行为()。
宿舍是大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多数学生有将近三分之二的时间花在宿舍里。在这里生活的怎么样,影响到同学之间的关系以及学习,宿舍是同学们共同的家,下列选项不符合宿舍文明的是( )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实际上就是为夫妻双方的( )提供便利条件。
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
李某、张某、王某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公司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公司债权人叶某认为李某是公司股东之一,有义务偿还公司债务,因此向李某提出偿还公司债务的要求。请问李某是否有义务偿还公司债务?为什么?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2001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正式登记结婚。
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问题:(1)什么是法定继承?(2)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继承权?(3)本案中,遗产在有资格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应等额分配?为什么
11、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七个月,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而不再同居,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诉至法院,要依重婚论处。人民法院认为,甲的上述行为()。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