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长江商贸公司向黄河科技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起2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但是黄河科技公司一直未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黄河科技公司可以向甲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最后日期是( )
持票人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
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天,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是指自票据到期日起()日内,持票人超过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后,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票据到期日起()年,持承兑汇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承兑行请求付款。
持票人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013年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持票人对票据地出票人和承兑人地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地汇票、本票,票据时效地起算日是()。(票据法第17条)
2010年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以丙银行为付款人,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4月5日乙持票据向丙银行提示承兑,丙银行于当日承兑,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乙提示付款的最后期限是()。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大海公司持有一张以华科公司为出票人、A银行为承兑人、大海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3日,但是大海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大海公司对华科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8、甲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甲公司2008年2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乙公司,价税合计为1170000元,取得乙公司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2008年4月1日将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不拥有追索权。甲公司实际收到950000元,款项已收入银行。甲公司应作的账务处理为( )。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某公司与某商店成交一笔供销领结的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店以银行汇票的形式支付贷款。该公司发货后,于2007年 1月10日收到该商店签发的委托某银行支付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在什么日期以前向银行提示承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