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或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和()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
在物业装饰装修中,装修人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
公路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国防要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国防要求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后汇总提出。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根据《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