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A.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时间:2023-08-09 1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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