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在新建矿井中,对运行()的轨道,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总,对()t及其以上机车或()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井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m的钢轨。
新《规程》规定,在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的机车或3T以及以上的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管线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宽度不得低于()。
整合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
新建矿井建设工期应根据矿井设计资料和施工装备,按照施工进度指标进行施工现组织设计确定,矿井建设工期不宜超过()个月。
《规程》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对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运行10t及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对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必须编制()设计。
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四川省的煤炭企业新建矿井产能不得低于:()。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对运行7吨及其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或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新建或改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24kg/m的钢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且不得高于()Mt/a。
根据《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新建矿井建设工期应根据矿井设计资料和施工装备,按照施工进度指标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矿井建设工期不宜超过()个月。
目前新建的铀矿山,因为受地区自然条件的限制,没有稀释能力,不准许排放,所以后来设计的矿山工程的矿井水复用率,均达到95%以上,对剩余的极少量废水进行()处理。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