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总,对()t及其以上机车或()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井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m的钢轨。
新《规程》规定,在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的机车或3T以及以上的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标准适用于接入()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新建或扩建并网光伏电站。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只有能满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便视为设置合理。
调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严禁骑、坐车帮、翻越车辆、在()顶部站立或行走、调整车钩、摘接风管;严禁两人及其以上人员同时站在同一闸台、车梯及机车同一侧踏板上。
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全矿井()的正常涌水量。
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轨道,应当使用不小于()的钢轨。
《规程》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对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于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得于()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m的钢轨。
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对钢轨的要求有哪些?
采用机车运输时,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系统。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中,对运行7吨及其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或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的钢轨。
新建或改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24kg/m的钢轨。()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调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严禁骑、坐车帮、翻越车辆、在()顶部站立或行走、调整车钩、摘接风管;严禁两人及其以上人员同时站在同一闸台、车梯及机车同一侧踏板上。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小时的正常涌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