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自行包损失发现(发生)之日起,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定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日 B.30日 C.20日 D.15日

时间:2024-02-06 16: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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