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分为()级。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损失款额50000元,构成()行包损失。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应在()中记明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8〕182号)规定,对过失责任货物损失要严格按照的原则,认真组织分析()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属于一级损失()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延期答复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日()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负责行包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安装()系统,办理行包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赔通下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接到赔通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客户通过铁路客服系统网上或通过手机APP提出的赔偿要求,经受理营业部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通过铁路客服系统告知客户。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二级损失责任,争议单位应将申诉理由及定责建议上报主管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通过快运分公司报快运公司),协商后由总公司裁定。()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在查明行包损失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首先应按()、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三级损失的赔偿由受理营业部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偿金额等上报()。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分为哪几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自行包损失发现(发生)之日起,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定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两无行包中等易腐烂变质及死亡等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可先行及时处理,不得变卖()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分为()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包损失时,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规定,因承运对温度、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包裹,造成包裹变质的,列()责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副本为赔款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发站及营业部,到站及营业部)。()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因自然灾害超过运到期限造成的包裹腐坏,属非过失责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编制行包记录要如实记载行包损失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规定,《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