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其中B类企业暂由()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对B类企业的()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季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
金融机构在对B类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时,对其超可收、付汇额度的收支业务,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对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B类企业进行贸易收支审核时,应注意()。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查询企业的(),按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对于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收入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在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中,纳入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金融机构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核注发生错误的,可自核注之日起()日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收款的,应填写()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结汇,登记表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字样;还需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金融机构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 栏注明“()”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为非现场总量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