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一律适用3%的征收率。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减半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5%。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5%。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征收六税两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分别实行13%、9%和6%三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中营改增企业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