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减半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自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但逾期不办理的,其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5%。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5%。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合计计算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D )万元及以下。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