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20岁)定居于丹麦,与国内彭某是大学同学。彭某与王某订立一份购买纸张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彭某多次催货,王某均未作答复。彭某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王某称丹麦法律规定25岁为成年,所以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王某与彭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CIF术语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买卖双方以CIF术语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义务。()
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的义务。
在填写货运险投保单时,投保的险别、币值及其他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一致。()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与外商达成交易,合同中未规定投保险别。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我方应投保:()
我国某公司签订一CIF出口合同,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险别,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至少应投保:()
合同或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加成率,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可在CIF总值的基础上()投保。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在贸易合同中未具体规定投保险别的情况下,卖方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以下()险别投保?
按CIF术语成交,卖方一般情况下只投保最低险别及战争险。()
在CIF条件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交易,若中方公司为国外公司投保,两方没有特别规定,按照惯例,中方应投保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Latest shipment 31st, May, L/C validity till 10th, June.”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一份CIF合同下,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 )。
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投保险别,我公司可以投保( )。
某公司2008年8月开业,领受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所载金额80万元;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投保金额120万元。
一份CIF合同,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而其他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因此( )。
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商谈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义务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
一进口商同国外卖方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判断题】买卖双方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义务。()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与外商达成交易,合同中未规定投保险别,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我方应投保惯例规定的最低险别,保险金额是合同金额加()的保险加成。
29、根据Incoterms2020的规定,CIF术语下,若买方没有特别要求,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