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扣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西部某矿山企业在发生渗水事故后,多人被困,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吴某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4人死亡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吴某行为构成()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首先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令组织抢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依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