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水文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制度。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国家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制度。
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采集的实时监测信息纳入省防汛水情信息网络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是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所禁止的。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国家机关决策和()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是指()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中止和减少监测项目,不得()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专用水文站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都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各类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编,连同原始资料按规定报送指定的市水文机构审查后,由()统一复审、验收、汇编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违反《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监测功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