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应当由代理方付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代理方不能购汇()
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但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个月。
对于出口收汇或入账,我行可向境内机构出具核销专用联。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局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包括以下情况()。
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需在货物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因贸易主体不一致,需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告。
营业柜台在办理以下()收汇后入企业外汇账户或结汇业务前,应首先检查该笔收汇是否办理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保融资、福费廷、打包放款或国际保理业务,如华夏银行已办理了上述融资业务,则应先进行还款处理。
对于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的业务,银行应将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外汇局留存联”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装订成册,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A类企业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付汇、收汇。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离岸转手买卖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未在同一家银行或采用同一种币种(人民币或外币)办理收支结算的,应自业务办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所在外汇局报告。()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中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要求,银行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评估发生履约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以下符合条件的是: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局报告()
银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检查,或在业务抽查和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为企业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履行审查职责的,外汇局可向银行进行风险提示,或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