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突发疾病需要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武警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兵力在5分钟内到达看守所协助执行押解勤务。
在押人员死亡善后处理终结后,看守所应当向()全面上报在押人员死亡的详细经过、性质认定、原因教训、舆情控制、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
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或者重伤其他在押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办理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需要核对()等信息,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储运费用的主要项目有:运杂费、机动车辆费、保管费、在途损失、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如给固定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不能算在储运费用中。
看守所在押人员医疗费、衣被费、公杂费等其他给养费,以及()及其他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应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动适时调整。
要保证在押人员伙食等给养费用按法律规定标准供给,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在押人员或者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亲属向看守所投诉的,()应当及时受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所指的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
2009年9月23日公安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监管[2009]271号),其中规定:“各地自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之日起,一律禁止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对于在押人员因患病等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不得收费,确保规范执法”。
以下不属于看守所在押人员医疗档案内容的是()。
看守所应当建全完善在押人员物品管理制度,完善()等各项工作。
看守所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情况等。
看守所医生在所内为在押人员治疗,医疗器材用后不得()。
在押人员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确保规范执法。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规定,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办理。
在押人员起床、就餐、娱乐、自由活动等时段,看守所应当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的精神压力。
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实施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使用械具的同时又使用临时固定措施。
看守所公务费、装备购置费及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4]157号)规定执行,不得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等给养费。
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跑步、做操等健身活动。
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简单心理行为训练,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
看守所应当为重点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
看守所在押人员谈话包括对新收押人员的七日跟踪谈话、例行性谈话、十个紧跟程序谈、十一个必须谈、六个经常谈以及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谈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