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其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为: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的转角均不得大于15°。
在用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两灯制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某汽车最大设计车速为100km/h,GB18565—2001标准规定其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为()。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三轮汽车();其它机动车()。
新注册两灯制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机动车转向自由转动量应不大于()。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机动车();b)三轮汽车();c)其他机动车()
车轮总成的()应符合GB7258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汽车,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动不平衡质量应不大于10g。
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前排座椅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这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对车辆安全防护装置提出的技术要求。
最大设计车速≥100km/h的车辆,应检测其悬架特性。
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不得大于()°。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其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的转角均不得大于()。
GB7258-2004规定,二灯制在用汽车(三轮汽车和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除外)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小于15000cd。
在用四灯制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GB7258—2004规定,二灯制在用汽车(三轮汽车和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除外)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强度应不少于15000cd。
JT/T198—2004规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一级车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
按《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3798.1—2005)规定,载客汽车大修竣工出厂要求: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km/h的汽车,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根据GB/T3798.1-200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汽车,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动不平衡质量一般应不大于:()
新注册四灯制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l55.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 km/h的汽车,其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的转角均不得大于()
机动车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不得大于()°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100km/h的机动车,其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25°()
车辆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应不大于()
54、若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车辆,其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大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