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的现场处理决定有()
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给予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出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要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直接对有违法行为的煤矿给予()的处罚。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依据《安全牛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行政处罚办法》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了规定,可分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能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不能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进行管辖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现承托方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承托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