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职业道德反映了机动车维修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机动车维修与社会之间、机动车维修职业内部职工之间的职业道德关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
一类维修企业可以根据托修方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下列()属于机动车维修托修方的权益。
当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时,必须是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
汽车维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承、托修双方的信息,送修车的情况和()等。
承修方有义务向托修方提供()和()。
对机动车进行专项修理、小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与承修方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送修汽车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并和技术档案,维修技术资料一起移交托修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托修方、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型号、底盘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和进出厂日期。()
为保护托修方的正当权益,鼓励托修方在进行专项修理、小修作业时也与承修方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有权了解机动车维修所用材料与配件的价格和修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可与承修方协商解决,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机动车维修合同对承修、托修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机动车维修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是从业人员对托修方诚实守信的基本体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经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的,相应修理费用应由托修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按照托修方的要求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职业道德反映了机动车维修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机动车维修与社会之间、机动车维修职业内部职工之间的职业道德关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发票等单据。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经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相应修理费用应由托修方承担。()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