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吴某由国内机构派往国外工作6个月,工资由境外工作机构支付,每月折合人民币40000元,外国机构每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7500元;在境外工作期间,吴某取得该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50000元,按该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200元。吴某的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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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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