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与传统意义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差别在于()
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贸易中的人民币收支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项目结算项下的购售人民币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境内银行从境外客户买入人民币,应视为()交易;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卖出人民币,应视为()交易。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照()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009年7月2日央行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随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于6日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管理办法》强调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跨境贸易结算中人民币执行的职能是().
个人跨境支付,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公单位(包括银行)跨境支付,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个人跨境收支无需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范围包括:()包括跨境人民币收入、境外付款(包括跨境人民币付款)。
关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
凡属跨境资金流动,均应纳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范围,由()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手续。
关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海关总署。()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项目结算项下的购售人民币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境内银行从境外客户买入人民币,应视为()交易;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卖出人民币,应视为()交易。
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企业开户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称为()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