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如何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和(),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什么内容,进而接受社会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名称、()、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数据真实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包括()等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C 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