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般认为,出生地间隔较远的夫妻所生子女的智商较高。有资料显示,夫妻均是本地人其所生子女的平均智商为102.45;夫妻是省内异地的,其所生子女的平均智商为106.17;而隔省婚配的。其所生子女的智商高达109.35。因此,异地通婚可提高下一代智商水平。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结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人工生育的子女,与夫妻形成()。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
核心家庭是指两代人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其未婚子女。扩大家庭是由有共同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已婚子女的多个核心家庭组成的家庭模式。联合家庭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两个或多个性别相同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或者两个以上同辈兄弟姐妹结婚后所组成的家庭。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在该案例中,丁志成的请求()。
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亲,至少有()没有血缘关系。
孕妇,于妊娠早期因先兆流产,服用人工合成孕激素保胎治疗。孕妇所生子女,会有哪些表现()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
()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才具有法律地位。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制度。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此共同生育的子女统计为几孩?
以下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有( )。<br> A.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br> B.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br> C.婚姻期间受胎但离婚后所生子女<br> D.无效婚姻男女所生子女<br/>A.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br><br/>B.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br><br/>C.婚姻期间受胎但离婚后所生子女<br>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
【单选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要看该子女与双方是否具有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是否正确: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