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C.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D.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时间:2023-12-03 1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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