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各行为中不属于破产否认权或撤销权对象的有()

A.甲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与银行订立标的金额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 B.甲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与乙公司订立一投资协议 C.2006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协议:甲公司放弃其享有的对丙公司的1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丙公司只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即可 D.甲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将一批积压物资以清仓价出售给丁企业

时间:2024-03-30 1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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