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B . 自2013年1月1 日至2014年1月11日 C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1日 D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1日

时间:2022-10-10 2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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