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实施。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报批后,可从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跨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2013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境内某居民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总机构设在A地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在B地设有一销售分机构,对分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A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对于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境外所得超过规定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万元。该企业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工作要注重()。
某居民企业2017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计算清算所得,并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我国某居民企业在2020年度中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中来自我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来自境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则2020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
某境内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