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是指放射性物质事故释放的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区,但早期的信息和评价表明场外尚不必采取防护措施。
在从事可能受到复杂和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放射工作人员除了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或主要器官对应的体表部位佩戴()
辐射分为内照射和外照射两部分,其中外照射来自宇宙射线和地壳及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内照射来自食物、水和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防护与安全应该是()的,以使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引起照射的可能性,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应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而且人员所受剂量应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剂量限值。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防护与安全应该是最优化的,以使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引起照射的可能性,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应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而且人员所受剂量应该()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剂量限值。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目标不排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工艺操作和生产流程中作好内照射防护的措施主要有两条原则:(1)包容和集中(2)()。
简述放射性防护的基本方法中,外照射防护的三要素。
()是一套在基本工作服外面的附加防护服,其作用是保护体表不受放射性物质污染,但不能有效防射线外照射,能耐一定浓度的酸碱液和油类物质。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目标不徘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但是,此种照射和排放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并且必须符合()。
在内照射情况下,α、β、γ放射性物质的危害程度依次为( )。
在内照射防护措施中,对于放射性物质,在操作过程中,通常采用()等方法,将放射性物质密闭起来。
放射诊断中,控制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措施有()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金属冶炼厂回收治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
在内照射的防护措施中,分隔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等,将工作场所进行分级、分区管理。
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操作中严格遵守个人卫生防护措施,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皮肤或经口进入体内()
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巳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辐射防护目标是确保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核燃料循环设施内及由核燃料循环设施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国家规定限值,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