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操舵装置在应急操舵时要求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从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的时间不应大于()s。
辅助操舵装置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 ③、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辅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并以1/2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在()内从一舷()转至另一舷().
舵机修理后应按船规要求进行试验,主操舵装置应在船舶最大营运前进速度下先做()试验。
船舶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的条件是主操舵装置必须具有两台或几台:()
辅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舵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节前进时,在()以内自一弦()转至另一弦()。
主操舵装臵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情况下不超()miao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
船舶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在不超过()将舵自一舷()转至另一舷()。
根据SOLA、S公约要求,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情况下不超S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 ③、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
一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操舵装置的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分钟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上至少()分钟。
辅操舵装置在应急操舵时要求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将舵从一舷的15º至另一舷的15º的时间不应大于().
SOLAS公约规定,主操舵装置应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时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并在不超()秒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对按规定设有辅助操舵装置的船舶,要求辅助操舵装置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菅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不超过()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弦35°转至另一弦30°的时间不应大于60秒。
辅助操舵装置在应急操舵时要求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前进时,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的时间不应大于()。
对辅助操舵装置的要求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菅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不超过()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
对主操舵装置,如采用动力操舵装置,应满足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航速时,从一舷35度至另一舷35度所需时间不超过()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在不超过()秒内将舵自一舷的35度转至另一舷的30度。
操舵装置按规范规定,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能力,足以在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进行操纵,使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且自任何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30°的时间不超过()。
SOLAS公约规定,辅助操舵装置应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在不超过()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在()s内自一舷()转至()。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在不超过————内将舵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30°()
船舶在最大吃水和最高船速下,主操舵装置应在()内完成舵自一舷的35度转至另一舷的3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