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操舵装置在应急操舵时要求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从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的时间不应大于()s。
内河船舶主操舵装置在满载吃水和最大航速时,操满舵(左舷35°转至右舷30°)时间为()。
采用动力操舵装置,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计算航速时,从一舷35°到另外一舷30°,船长小于30m的船舶所需时间不超过()。
舵机修理后应按船规要求进行试验,主操舵装置应在船舶最大营运前进速度下先做()试验。
主操舵装臵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情况下不超()miao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
船舶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在不超过()将舵自一舷()转至另一舷()。
根据SOLA、S公约要求,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情况下不超S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 ③、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
2004《法规》中,对主操舵装置和舵杆有应保证其在最大后退速度时不致损坏的要求。在某船建造完成进行航行试验过程中,验船师要求在最大后退速度和最大舵角情况下进行验证试验,被造船厂方以保护操舵系统为由拒绝。 该要求是否合理?这项试验可以不做吗?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的时间不超过()秒。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满载吃水和最大航速的60%时进行操舵,使舵由一舷15°转到另一舷15°的时间不大于()。
SOLAS公约规定,主操舵装置应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时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并在不超()秒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对按规定设有辅助操舵装置的船舶,要求辅助操舵装置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菅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不超过()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
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能力,并足以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使舵()。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弦35°转至另一弦30°的时间不应大于60秒。
辅助操舵装置在应急操舵时要求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前进时,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的时间不应大于()。
对辅助操舵装置的要求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菅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不超过()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
对主操舵装置,如采用动力操舵装置,应满足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航速时,从一舷35度至另一舷35度所需时间不超过()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在不超过()秒内将舵自一舷的35度转至另一舷的30度。
SOLAS公约规定,辅助操舵装置应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在不超过()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如采用动力操舵装置,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计算航速时,从一舷35度至另一舷30度所需时间应满足的规定有哪些?
船舶在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少于7kn)时,辅助操舵装置将舵自一舷15o转至另一舷15o所需时间不超过:()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在()s内自一舷()转至()。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在不超过————内将舵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30°()